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张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0日13时57分许,驾驶人张某明驾驶湘J3L**5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马井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5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张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刘某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5日20时22分许,驾驶人刘某福驾驶湘J1D**2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滨湖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6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彭某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5日15时13分许,驾驶人彭某林驾驶湘JDK**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汉德大道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彭某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朱某文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4日14时59分许,驾驶人朱某文驾驶湘A59**5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X036县城至牛路滩5公里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朱某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刘某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日14时20分许,驾驶人刘某保驾驶湘J30**L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株木山街道清水坝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曹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月7日9时57分许,驾驶人曹某驾驶湘J2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汉寿大道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521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曹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袁某兴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月8日17时25分许,驾驶人袁某兴驾驶湘A73**1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太子庙倒流坪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791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袁某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郭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月7日9时55分许,驾驶人郭某驾驶湘J38**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湘北通程酒店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418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卢某元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月4日22时7分许,驾驶人卢某元驾驶豫K07**1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龙潭桥红土墙村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39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卢某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彭某锋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1月3日10时9分许,驾驶人彭某锋驾驶湘J3A**7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集镇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18000千克,实载254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彭某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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